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行为细则
(2025年10月28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5〕57号文公布,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人〔2018〕1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是学校教师在思想政治、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等方面所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二章 职业行为准则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第八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九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第十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一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第十二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第十三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政治方向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3.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其他公开场合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有损害学校声誉或违背学校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及学校的统一领导、决策、管理的言行。
(二)爱国守法方面
5.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盗密的行为。
7.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此类活动。
8.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或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
(三)传播文化方面
9.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10.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11.宣传封建迷信思想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
(四)教书育人方面
12.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3.有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打击报复提意见学生的行为。
14.向学生灌输有负面影响、消极作用和违背学校管理的思想和观点。
15.与学生酗酒,或以吃喝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用不良风气影响学生。
(五)关爱学生方面
1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7.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刻,抛弃学生、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六)言行雅正方面
18.以谈恋爱为名与学生非正常交往,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19.有粗俗、不健康的语言和不文明的仪表举止。
(七)学术规范方面
20.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
21.弄虚作假,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22.在课题成果申报、职称评审、人才评价、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成果和个人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23.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公平诚信方面
24.在招生、考试、推优、助学、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5.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九)廉洁自律方面
26.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7.侵占他人财物或将学校公共财物、仪器设备等占为已有。
28.在学习辅导、期末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和就业指导等工作中,非法收取学生费用或谋取不当利益。
(十)奉献社会方面
29.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申诉等,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清单及师德考核办法(试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