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5年10月28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5〕57号文公布,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健全和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思想政治、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等方面所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本办法所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言行。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以上级相关文件及《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行为细则》为依据。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落实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受理和调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举报我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举报电话:020-37395970,邮箱:gdgcsdjb@163.com)。举报提出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师德失范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视调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当依据规定程序,主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办公室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四)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九条 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应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决定是否受理。属实名举报的,应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办公室受理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在10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开展相应调查。调查小组组长一般由牵头调查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是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门牵头调查,涉及民族宗教的由统战部门牵头调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部门牵头调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部门牵头调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部门牵头调查,涉及非以上类型与学生相关的由学工部门牵头调查,涉及劳动纪律等情况及不在职能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师德师风问题的由人事部门牵头调查。以上涉及现任中层干部的,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调查。教师所在部门参与师德失范行为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限。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调查小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在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不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的,学校可以暂停其职责;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章 审议和处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经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调查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审议的所有人员应对调查和处理相关的任何情况保密,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由所在部门及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由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由人事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由统战部门函告相应民主党派机关或相关单位。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起草处理决定,报学校审定。处理决定应当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由办公室送达教师所属部门及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或者通报。
教师拒绝签收的,可以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难以当面送达的,可以按约定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属实名举报的,办公室应在调查处理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陷害他人的举报,一经查实,认定为恶意诬告行为。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我校教师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我校在校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校外人员的,学校有权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写明复核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成立复核小组,对事实经过、适用规定、工作程序等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核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五章 解除和延期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的解除和延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属部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评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办公室。
(二)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解除处理或延期处理的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经党委会审定后,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由办公室和教师所属部门送达教师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决定和延期处理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监督及问责,按照《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清单及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