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
(2025年10月28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5〕57号文公布,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学校师德考核评价制度,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师德考核居于教师考评体系的首要位置,是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自觉担当新时代教师神圣使命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师德考核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考核中的把关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度刚性约束、日常教育督导与自我修养相结合,正面表彰激励与负面严肃惩处相结合;
(四)坚持考用结合,发挥师德考核导向作用,建设学校师德师风良好生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师德考核的标准及等次
第五条 师德考核贯穿于日常管理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各方面及全过程。
第六条 师德考核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业行为细则》等文件为基本依据。
第七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师德失范行为的,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年,参加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因存在非师德失范行为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参加师德考核,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七)条款相关规定处理。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师德考核,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六)条款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师德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师德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本部门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工作小组一般由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教师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等构成。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师德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考核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采取个人自评与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教师对个人年度师德师风表现进行总结和自我评定。
(二)综合评议。各部门应充分发挥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的作用,根据教师日常表现及督导评价、同事评价、学生评价、表扬奖励、师生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形成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其中党员教师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基层党组织意见,学生评价和督导评价参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考评结果。各部门的师德考核意见须经二级部门党委会议、部务会或支部委员会研究通过。
(三)结果反馈。各部门应向参加考核的教师反馈考核结果并在部门内公示。对拟认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听取其本人意见。
(四)学校审定。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各部门提交的考核结果,审核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
(五)结果公示。学校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结果存档。师德考核工作结束后,师德考核材料应归档存放。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特殊情况
(一)教师涉嫌违纪违法、师德失范等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师德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二)因新入职、病假、产假、事假、外出、离职、退休等原因造成在岗时间不足半年的,参加师德考核,无师德失范行为的,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师德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师德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师德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师德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师德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师德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参加师德考核。
(六)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师德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师德考核等次。
(七)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或重大管理责任事故的当年,参加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师德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结果同时应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干部选任、聘期考核、项目申报、人才推荐、培训进修等,各部门在开展上述工作时,严格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才招聘引进中的师德考核工作,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考察,严把拟聘人员的政治关、师德关,拟聘人员考察不通过的,不予聘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若本部门有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其所在部门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师德考核材料应存入教师师德档案。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工作的校外兼职教师,其师德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清单及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粤工程职院党委发〔2021〕45号)同时废止。
附表: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登记表
(20 年度)
二级部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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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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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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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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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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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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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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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岗位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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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技能 岗位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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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考核年度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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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自评 |
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 单位 考核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本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党委 教师 工作部复核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诉 审理 结果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