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 2026 年 4 月 14 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粤工程职院发〔2026〕28 号文公布,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会经费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学校工会预算的管理、监督,保障学校工会工作和职能有效的发挥,不断提高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及二级工会( 以下简称 “学校工会” )。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政治自觉原则。学校工会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的绝对领导和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 二)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审议,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六)厉行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财务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学校教职工会员依照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 ‰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 2%依法向学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存部分;
(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学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 六)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二)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学校如实行财政划拨部分工会经费,学校工会应加强与学校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学校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 三)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1.学校工会为提升教职工素质而开展教职工教育培训,可对获得相关技能、职称、学历证书的职工予以适当补助。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对三天(含)以上的线下集中培训,方可设置优秀学员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 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300 元/人。
2.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同一授课老师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数的三分之二。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 500 元,团体项目最高奖项不超过 3000 元,且人均不超过 500 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全年同一会员参加学校工会举办的单项类文体比赛活动不超过 3 次、参加本单位举办的综合类文体比赛活动不超过 2 次( 同一会员每次参加综合类文体比赛活动时,最多可报2个单项和 1 个团体项目)。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200 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超过 2 次。学校工会派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不受此限制。
2.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1000 元/人(税后),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人。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4.学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购置方式,确需购置统一服装(含鞋子、帽子)的,每次不超过 600 元,每年同一会员累计不超过 1200 元。
5.学校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可开展 1 次职工联欢活动,人均费用不得超过 200 元,可购买干果、水果、饮料、点心等,可设置奖品以及支付活动所需的场地、道具、设备等支出。学校工会要加强与学校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教职工参与教职工健身活动,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可用工会经费为教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主要用于健身类教练、场地等开支,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会员。学校工会每年购买健身服务支出原则上控制在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的 50% 以内。
(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学校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参与人数以及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设置奖项的相关活动次数和文体比赛活动次数合并计算,开展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其劳务费参照职工教育外聘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执行。
(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
为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学校工会可组织本校教职工会员开展乡村疗休养、先进教职工疗休养,疗休养费用原则上由学校职工福利费承担,工会经费可以作适当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 600 元,每人每年不超过五天(含往返日)。具体按《广东工会职工疗休养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学校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学校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 30%左右,最高不超过 50%,或者选择控制在学校工会当年留成经费的 60% 以内。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 3000 元。
2.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3.学校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
4.学校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购买门票、支付讲解费等。
5.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 400 元。
6.工会会员结婚,学校工会可以给予本人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夫妻双方同为本校工会会员的双方均可发放。
7.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双方所在的基层工会可以分别给予一次性相应慰问金和慰问品,不超过 1500 元。夫妻双方同为本校工会会员的双方均可发放。
8.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学校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每次不超过 600 元。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9.工会会员住院,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教职工住院治疗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超过 500 元的,学校工会给予慰问金:一般性住院治疗,给予慰问金 500 元;需实施手术治疗的,给予慰问金1000 元;患重大疾病住院,给予 2000 元的慰问金;每年每人累计不超过 3 次。重大疾病指的是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心脏搭桥(心脏支架)、尿毒症并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和施行肾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工会组织慰问时可以购买不超过 300 元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
10.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去世时,学校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5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和配偶父母去世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学校工会慰问时可以购买不超过 300 元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11.学校工会继续落实关于增加一次性节日慰问额度的工会消费帮扶,加大消费帮扶和乡村振兴工作力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对口帮扶支援合作地区农副产品,也可通过在官方认定的消费帮扶平台采购。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 600 元。具体起始时间按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 团体奖励标准为每项不超过 2000 元,个人奖励标准为每项不超过 500 元。 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对劳动和技能竞赛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 500 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 30%。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小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性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可开展“六一”儿童节关爱活动,对参加活动的 1 4 岁(含)以下的职工子女,可发放不超过 200 元的慰问品。学校工会不得未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六一”儿童节慰问品。
学校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支持具备条件时为学校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但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职业伤害、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学校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设立职工困难帮扶专项资金。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工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并由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1.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2. 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3.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但不得超过广东省总工会送温暖有关标准。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教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财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 二)会议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财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经所在学校党委或上级工会同意,可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彰比例不超过学校会员总数的 15%,每人每次奖励不超过 500 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学校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学校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行政补助收入不可用于发放节日慰问品。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财务部要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学校财务部编制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学校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备案;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编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执行 “ 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受广东省总工会监督检查。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学校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 “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学校纪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24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粤工程职院发〔2023〕170 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财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